| 1、什么叫“城市”
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《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》(GB/T50280-98)以下简称《规划术语》中2.0.2解释:“以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。包括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。”
“人口密集、工商业发达的地方。”这是《辞源》对“城市”的注释。
另外有一个通俗的解释:人口特别多、车子特别多、房子特别多的地方,就是城市。说得略为详尽一点:人分男女老少、不同民族、不同语言、不同文化,因此,有诸多不同的需求;车子可分大车、小车,此外还有客车、货车以及消防车,除外还有自行车、双轮车、摩托车,因此需要道路、停车场地;房子有的高有的矮、有的大有的小,此外还有不同用途,如机关、银行、学校、医院、办公、体育、餐饮、娱乐等。这三方面的内容合到一起,形成了复杂的城市内涵和外延的诸多问题,需要妥善地在规划中安排和处理。
1933年《雅典宪章》提出,城市“应保证居住、工作、游憩、交通四大活动的正常进行”。自此以后,居住、工作、游憩、交通便作为城市必须具备的四大功能,要求在城市规划中进行合理分区和平衡布置,这是衡量城市规划成功与否的最基本、最主要的准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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